2025年3月6日在长春举办新清单计价
发布日期:2025-02-05 14:23: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和《工程量计算标准》深入解读以及建设项目计价纠纷、造价合同管控与结算审计实务疑难点解析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权威发布,2025年9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携九大工程量计算标准震撼登场!这不仅是一场标准的革新,更是工程造价市场化、国际化的里程碑式飞跃!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对发承包双方定量价风险的界定进行了完善,使条款更加具体且贴近实际操作。面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常态,如何精准定位成本控制?结算审计难题频发,合同争议不断,如何妥善解决?
为了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标准,同时针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计价纠纷、造价合同管控及结算审计中的疑难点进行深入探讨,我中心决定举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和《工程量计算标准》深入解读以及建设项目计价纠纷、造价合同管控与结算审计实务疑难点解析培训班”。通过此次培训,旨在全面提升参与者对于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针对建设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的造价管控及结算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实务疑难问题进行详细解析。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讲解和互动讨论,帮助参训人员全面掌握新标准的精髓,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修订内容
1.修订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
2.增加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3.修订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4.删除合同价款约定章节,增加合同选择与要求章节
5.修订合同工程计量与价款调整规则
6.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
7.增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与支付规则
8.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办法
9.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深入解析
1.改革最高投标限价依据
- 取消定额及造价信息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 引入类似工程市场竞争单价、清单项目结算单价、合同价格及市场询价作为新依据
2.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编制方式
- 不再按定额进行人材机组价
- 投标人需根据自身条件和成本消耗进行成本测算及报价
3.优化措施项目报价与管理
- 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可增补措施项目
- 取消部分单价措施项目,多数措施项目按项包干计价
4.分离施工组织设计与清单编制结算
- 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及结算依据
- 清单项目特征中取消运距、台次、高度等定额计算说明
5.完善总价合同与计价体系
- 满足不同计价模式需求,明确总价合同性质及计价特点
- 编制唯一性工程量清单,降低按实结算风险
6.引入新概念与完善合同性质
- 引入合同清单、单价、图纸、规范、工期、费用分解等概念
- 完善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性质,明确其与合同图纸及规范的关系
7.实现全过程造价管理
- 满足计量、询价、竞标、清标及中期付款等全过程计价要求
- 规范结算过程管理,强调过程控制
8.强化承包人责任与义务
- 承包人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承担全部责任
- 专业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支付
9.促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竞争
- 工程量清单招标促进公平竞争
- 单价合同下,投标人不承担清单缺陷风险;总价合同下,投标人需复核并承担风险
10.增强报价透明度与风险识别
- 增设澄清或说明环节,降低投标报价风险
- 投标人需对算术误差、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完善价格调整与风险分配机制
- 明确价格调整办法,包括清单缺陷、物价变化等
- 合理分配风险,鼓励双方有效管控风险
12.确保合同约定的清晰与全面
- 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为工程索赔和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标准》深入解读
1.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删除与设计文件无关的内容
2.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
3.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体现主要施工工序
4.删除了拆除工程及被淘汰施工工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了部分与现行设计、施工工艺相对应的清单项目
5.修订了措施项目的计算规则,模板工程列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算,其他措施项目按项计算
(四)招投标造价问题
1.若中标清单中的总价与单价不符,应根据不同情况(清标发现、合同签订前发现、合同签订后发现)分别如何处理?
2.暂估价,乙方报低了,招标或认质高,如何处理?
3.招标清单梁板混凝土工量分配有问题,如何处理?
4.招标清单特征冲击开挖,报价冲击开挖,投标方案旋挖,施工旋挖,如何结算?
5.招标清单要求按项目特征、清单编制说明和工作内容报价,如何处理没单独列项的部分?
6.招标完成的垫层厚度比招标清单少,验收合格,质量符合要求,能否扣减?
7.如果单价项目被错误地按照总价处理,这是否属于清单计价方式的错误,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类型,在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是否应调整或扣减相应的工程造价?
9.如果招标文件对材料品牌没有具体要求,但后期甲方指定了特定品牌,合同条款应如何调整?
10.如果招标限价远低于市场价,能否重新调整组价?
(五)合同签订造价问题
1.对于低价中标的部分,如发生变更,应如何组价?
2.对于二次深化设计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如何处理以确保合规性?
3.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通过签证和一般变更来调整价格,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所有费用,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尤其是当它似乎偏向于总价合同的形式?
4.对于没有经过招投标手续的部分费用,应如何进行结算?
5.如果建设方未补充增建工程的招投标手续,而是直接使用原合同并将加建工程视为增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6.在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下,将这部分重新调整计入是否合理?
7.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如果工程未能完成,应该如何进行结算?
8.补充协议是否对协议签订前的工程施工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其效力范围如何界定?
9.总价合同,变更减少,按图扣减还是按清单量扣减?
10.总价合同,清单量重复,结算能否扣减?
(六)履约造价问题
1.当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额的85%时停止付款,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包括变更签证在内的所有费用?
2.当面临材料价格和现场管理费用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时,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
3.当一方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扣减工程量时,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4.当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施工图不一致时,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5.如果信息价高于市场价格,是否可以采用市场价进行审定?
6.设计变更部分、暂估价材料招标、认质认价、施工损耗,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差?
7.实际施工方式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一致时,这种情况应该被视为施工措施的变化还是工程变更?
8.无投标的材料消耗量,如何调材料价差?
9.在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况下,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处理额外费用,以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10.甲供材,报价是否含损耗,扣减是否包括损耗?
(七)结算造价问题
1.如果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且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新增的措施费应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还是按照投标时的费率计算?
2.如何判断一个变更方案是否属于不合理或超出了合理变更的范围?
3.在缺少图纸的情况下,如果清单增列部分的报价过高,应采取什么措施来调整合同价格?
4.当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变更不调整措施费用时,该如何进行结算?
5.当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等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应如何解决这些差异?
6.当合同约定了总价包干,但没有提供招标清单时,应如何应对和结算?
7.在总价合同中,如果现场实际的土石比与合同中的土石比存在显著差异,导致总价计算不足,该如何解决这种数量和成本的差异?
8.在总价合同中,如何界定总价涵盖的范围,并在该范围内提出索赔?
9.重大误解能否按公平原则处理?
10.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不允许索赔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工程量变化,应该如何处理?
(八)结算审计与财评
1.做到什么程度才能应对竣工结算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初设、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签证(索赔、变更)、竣工结算阶段?
2.若固定总价合同后通过补充协议改为暂定价,而金额与原固定总价合同一致,结算审核时能否全部按照可调单价进行?
3.对于一个沥青市政道路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单显示第三方取芯检测厚度达标,但多年后的二审取芯显示厚度不达标,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4.投标时已确定的取费标准,审计方是否有权重新调整?
5.对于已完成并验收的隐蔽性工程,审计方是否有权进行破坏性试验并据此扣减费用?
6.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在认质认价后,结算审计是否有权推翻之前的协议?
7.审计方能否修改预算单价和合同总价,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8.审计方以施工方式与投标不一致为由要求重新组价,是否合理?
9.结算金额应以双方签署的结算书为基准,还是以审计部门核减后的金额为准?
10.在总价合同竣工后,审计要求对于超量部分不增加费用,对于少量部分进行扣除,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二、培训对象
政府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住建、财政、审计、教体、卫计等)、(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招标办、造价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学校建设管理、医院基本建设、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采购、合同管理、成本管理、造价管理、审计法务、基建管理、总务等业务相关人员。
三、授课专家
1.参与国家各部委、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及标准编制的专家
2.来自央企、高等院校等行业权威专家
四、培训安排
2025年3月06日-3月08日 长 春(3月06日报到)
2025年3月27日-3月29日 南 京(3月27日报到)
2025年4月24日-4月27日 郑 州(4月24日报到)
五、相关费用
培训费:3600元/人(培训费、师资费、场地、电子课件及增值税发票)
住宿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或者自行安排
本次培训指定收款单位:
单位名称:河南中培建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1718 0210 0920 0110 92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行号:102515002109)
六、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的单位提前将报名回执表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会务组,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一周发放报到通知书,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恳请收文单位协助转发或集体组织参加,也可根据各单位需求单独开班,时间、地点双方协商确定)。
报名联系人:高冉 18569969789
网站查询:www.hnzpj.cn
报名邮箱:zpjpx2018@163.com
河南中培建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2月5日
各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权威发布,2025年9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携九大工程量计算标准震撼登场!这不仅是一场标准的革新,更是工程造价市场化、国际化的里程碑式飞跃!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对发承包双方定量价风险的界定进行了完善,使条款更加具体且贴近实际操作。面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常态,如何精准定位成本控制?结算审计难题频发,合同争议不断,如何妥善解决?
为了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标准,同时针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计价纠纷、造价合同管控及结算审计中的疑难点进行深入探讨,我中心决定举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和《工程量计算标准》深入解读以及建设项目计价纠纷、造价合同管控与结算审计实务疑难点解析培训班”。通过此次培训,旨在全面提升参与者对于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针对建设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的造价管控及结算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实务疑难问题进行详细解析。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讲解和互动讨论,帮助参训人员全面掌握新标准的精髓,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修订内容
1.修订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
2.增加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3.修订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4.删除合同价款约定章节,增加合同选择与要求章节
5.修订合同工程计量与价款调整规则
6.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
7.增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与支付规则
8.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办法
9.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深入解析
1.改革最高投标限价依据
- 取消定额及造价信息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 引入类似工程市场竞争单价、清单项目结算单价、合同价格及市场询价作为新依据
2.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编制方式
- 不再按定额进行人材机组价
- 投标人需根据自身条件和成本消耗进行成本测算及报价
3.优化措施项目报价与管理
- 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可增补措施项目
- 取消部分单价措施项目,多数措施项目按项包干计价
4.分离施工组织设计与清单编制结算
- 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及结算依据
- 清单项目特征中取消运距、台次、高度等定额计算说明
5.完善总价合同与计价体系
- 满足不同计价模式需求,明确总价合同性质及计价特点
- 编制唯一性工程量清单,降低按实结算风险
6.引入新概念与完善合同性质
- 引入合同清单、单价、图纸、规范、工期、费用分解等概念
- 完善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性质,明确其与合同图纸及规范的关系
7.实现全过程造价管理
- 满足计量、询价、竞标、清标及中期付款等全过程计价要求
- 规范结算过程管理,强调过程控制
8.强化承包人责任与义务
- 承包人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承担全部责任
- 专业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支付
9.促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竞争
- 工程量清单招标促进公平竞争
- 单价合同下,投标人不承担清单缺陷风险;总价合同下,投标人需复核并承担风险
10.增强报价透明度与风险识别
- 增设澄清或说明环节,降低投标报价风险
- 投标人需对算术误差、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完善价格调整与风险分配机制
- 明确价格调整办法,包括清单缺陷、物价变化等
- 合理分配风险,鼓励双方有效管控风险
12.确保合同约定的清晰与全面
- 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为工程索赔和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标准》深入解读
1.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删除与设计文件无关的内容
2.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
3.修订了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体现主要施工工序
4.删除了拆除工程及被淘汰施工工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了部分与现行设计、施工工艺相对应的清单项目
5.修订了措施项目的计算规则,模板工程列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算,其他措施项目按项计算
(四)招投标造价问题
1.若中标清单中的总价与单价不符,应根据不同情况(清标发现、合同签订前发现、合同签订后发现)分别如何处理?
2.暂估价,乙方报低了,招标或认质高,如何处理?
3.招标清单梁板混凝土工量分配有问题,如何处理?
4.招标清单特征冲击开挖,报价冲击开挖,投标方案旋挖,施工旋挖,如何结算?
5.招标清单要求按项目特征、清单编制说明和工作内容报价,如何处理没单独列项的部分?
6.招标完成的垫层厚度比招标清单少,验收合格,质量符合要求,能否扣减?
7.如果单价项目被错误地按照总价处理,这是否属于清单计价方式的错误,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类型,在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是否应调整或扣减相应的工程造价?
9.如果招标文件对材料品牌没有具体要求,但后期甲方指定了特定品牌,合同条款应如何调整?
10.如果招标限价远低于市场价,能否重新调整组价?
(五)合同签订造价问题
1.对于低价中标的部分,如发生变更,应如何组价?
2.对于二次深化设计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如何处理以确保合规性?
3.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通过签证和一般变更来调整价格,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所有费用,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尤其是当它似乎偏向于总价合同的形式?
4.对于没有经过招投标手续的部分费用,应如何进行结算?
5.如果建设方未补充增建工程的招投标手续,而是直接使用原合同并将加建工程视为增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6.在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下,将这部分重新调整计入是否合理?
7.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如果工程未能完成,应该如何进行结算?
8.补充协议是否对协议签订前的工程施工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其效力范围如何界定?
9.总价合同,变更减少,按图扣减还是按清单量扣减?
10.总价合同,清单量重复,结算能否扣减?
(六)履约造价问题
1.当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额的85%时停止付款,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包括变更签证在内的所有费用?
2.当面临材料价格和现场管理费用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时,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
3.当一方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扣减工程量时,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4.当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施工图不一致时,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5.如果信息价高于市场价格,是否可以采用市场价进行审定?
6.设计变更部分、暂估价材料招标、认质认价、施工损耗,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差?
7.实际施工方式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一致时,这种情况应该被视为施工措施的变化还是工程变更?
8.无投标的材料消耗量,如何调材料价差?
9.在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况下,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处理额外费用,以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10.甲供材,报价是否含损耗,扣减是否包括损耗?
(七)结算造价问题
1.如果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且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新增的措施费应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还是按照投标时的费率计算?
2.如何判断一个变更方案是否属于不合理或超出了合理变更的范围?
3.在缺少图纸的情况下,如果清单增列部分的报价过高,应采取什么措施来调整合同价格?
4.当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变更不调整措施费用时,该如何进行结算?
5.当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等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应如何解决这些差异?
6.当合同约定了总价包干,但没有提供招标清单时,应如何应对和结算?
7.在总价合同中,如果现场实际的土石比与合同中的土石比存在显著差异,导致总价计算不足,该如何解决这种数量和成本的差异?
8.在总价合同中,如何界定总价涵盖的范围,并在该范围内提出索赔?
9.重大误解能否按公平原则处理?
10.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不允许索赔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工程量变化,应该如何处理?
(八)结算审计与财评
1.做到什么程度才能应对竣工结算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初设、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签证(索赔、变更)、竣工结算阶段?
2.若固定总价合同后通过补充协议改为暂定价,而金额与原固定总价合同一致,结算审核时能否全部按照可调单价进行?
3.对于一个沥青市政道路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单显示第三方取芯检测厚度达标,但多年后的二审取芯显示厚度不达标,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4.投标时已确定的取费标准,审计方是否有权重新调整?
5.对于已完成并验收的隐蔽性工程,审计方是否有权进行破坏性试验并据此扣减费用?
6.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在认质认价后,结算审计是否有权推翻之前的协议?
7.审计方能否修改预算单价和合同总价,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8.审计方以施工方式与投标不一致为由要求重新组价,是否合理?
9.结算金额应以双方签署的结算书为基准,还是以审计部门核减后的金额为准?
10.在总价合同竣工后,审计要求对于超量部分不增加费用,对于少量部分进行扣除,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二、培训对象
政府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住建、财政、审计、教体、卫计等)、(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招标办、造价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学校建设管理、医院基本建设、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总经理、总造价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采购、合同管理、成本管理、造价管理、审计法务、基建管理、总务等业务相关人员。
三、授课专家
1.参与国家各部委、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及标准编制的专家
2.来自央企、高等院校等行业权威专家
四、培训安排
2025年3月06日-3月08日 长 春(3月06日报到)
2025年3月27日-3月29日 南 京(3月27日报到)
2025年4月24日-4月27日 郑 州(4月24日报到)
五、相关费用
培训费:3600元/人(培训费、师资费、场地、电子课件及增值税发票)
住宿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或者自行安排
本次培训指定收款单位:
单位名称:河南中培建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1718 0210 0920 0110 92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行号:102515002109)
六、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的单位提前将报名回执表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会务组,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一周发放报到通知书,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恳请收文单位协助转发或集体组织参加,也可根据各单位需求单独开班,时间、地点双方协商确定)。
报名联系人:高冉 18569969789
网站查询:www.hnzpj.cn
报名邮箱:zpjpx2018@163.com
河南中培建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2月5日